各县市区(科学城)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答复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是否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的请示的复函》(川价函〔2008〕16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从2008年8月10日起执行,过去与此文件不相符的按此文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收费 经济适用房 人房工程费 复函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是否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
异地绿化建设费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7月25日 川价函〔2008〕164号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房建设是否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的请示》(攀价费〔2008〕165号)文收悉,现将你们的有关请示函复如: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