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函〔200896

四川天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绵阳天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CNG加气站天然气价格的请示》(川新燃〔20082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现复函如下:

2008114,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召开的全国和全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要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公共事业价格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保持稳定;尿素等化肥价格保持稳定。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擅自出台涨价项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7年11月8,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753号)第二条规定,“供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用气、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气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因此,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我市范围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生产用气价格一律不提高。违者,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价格  天然气 

抄送:各县市区、科学城物价局,

      城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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