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党〔200714

各科室、分局、队、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关于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安排,为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战略目标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结合物价工作特点和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2007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党员群众监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仁贵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纪检专员邓远安担任,其他局领导和各科室、分局、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办室、办公室为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上级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办公室设在纪检室,纪检专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班子责任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年至少分析研究二至三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局总体工作目标,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年工作计划、半年和年终总结以及重大事项的计划安排都要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并根据工作任务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并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全年有计划,每季有检查,半年、全年有总结。

4、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执行领导干部婚丧、收入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落实局党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

5、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公正用人,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

6、积极主动坚持三项督查制度,即年终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报告制度;上级纪委批办信访和违纪案件并要结果制度;上级纪委每年年终查阅有关反腐败工作记录和有关讲话及批办案件情况制度。

7、支持纪检组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周仁贵(党组书记、局长)责任:

一是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二是对党组成员发生的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对正科级干部出现的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负责落实领导班子的各项责任内容。

2、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3、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问题,积极组织纪检组调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部署,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对上级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专项治理任务,要作出部署并认真组织落实。

6、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等物价法规政策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随时组织人员监督检查价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吴旭富(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工交能源价格科、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

1、对分管的工交能源价格科、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分管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科室人员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3、分管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物价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办事,分清责任,依法行政,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4、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权限办事,严格执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合理确定调定价方案,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和钱物。

6、成本监审、价格认证要严格把关,做到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三)潘波(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收费管理科、综合农价科和价格监测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

1、对分管的收费管理科、综合农价科、价格监测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分管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科室人员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3、分管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物价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办事,分清责任,依法行政,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4、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权限办事,严格执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合理确定调定价费方案,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和钱物。

(四)李绍云(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办公室、党办室和群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

1、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分管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2、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坚持经常组织各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3、对分管科室人员经常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4、机关办公用品采购、车辆使用维修、招待费用严格把关,做到勤俭节约,防止腐败和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

5、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6、按规定做好党费、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并做到年终公开收缴使用情况。

(五)邓远安(党组成员、纪检专员)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率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

1、协助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协调全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党风廉政办公室,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局性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并做好年内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对分管科室人员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3、分管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物价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办事,分清责任,依法行政,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4、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十不准”规定,防止和纠正以权谋私行为。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复查制度。

5、负责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和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6、协调抓好市纪委监察局安排的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落实。

7、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分工和本实施意见的责任范围,负责其分管科室、分局、队、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科室、分局、队、中心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科室、分局、队、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坚持经常组织科室人员开展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科内出现不廉洁苗头,要及时警告,及时纠正。发现有违反本责任制和其他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反映。

2、带头执行机关各项廉政制度和工作制度,并负责制定本科室的具体廉政要求。

3、继续实行外出公务前党风廉政培训制度。执行公务人员务必做到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4、严格执行价费法规、政策和规定,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出现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当事人对违法违纪事实负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六、责任考核和监督

1、实行考核制度。纪检组负责组织对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主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实行报告和述廉制度。各科室、所、队、中心按季度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监察室报告科室人员廉政情况,科室内出现不廉洁问题做到不瞒不压,及时纠正。半年对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局、科室及个人的年终工作总结必须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各科室向监察室写出科室廉政报告,并有科长签名。年终纪检组协助局党组向上级纪委作专题书面报告,局领导认真做好年终述廉工作。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七、责任追究

(一)违反或拒不执行本责任制规定任何一项者,年终取消评先资格,不得享受本局的任何奖励。年内属提拔使用的暂停任用或延长实习期限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追究事宜如下: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姑息迁就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跑官要官”或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4、参加赌博的、用公款大吃大喝的。

5、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和知情不管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可采取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构不成党政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责令辞职或免去领导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3、问题性质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和当事人党政纪律处分。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属于局管干部,由纪检组拿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属于市管干部,由纪检组协助局党组拿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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