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知行委员:
你在政协第五届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治理整顿绵阳汽车站、火车站乱收出租车管理费的建议》(第169号提案)已由市政协提案委转我局办理。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出租汽车停靠费问题
绵阳汽车客运总站、平政汽车站、南湖汽车站、富乐汽车站(以下简称四大客运站)迁建于现址后,有利于绵阳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四大客运站均建设有站前广场,其产权属于各汽车客运站。
据我们了解:四大客运站前没有设置固定的出租汽车上下客点。为方便旅客出行,安全出行,规范出租汽车进站上下客行为,规范站前广场管理,四大客运站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对站前广场进行建设,划定了上下客区域,加装了隔离栅栏,增加了服务人员,对自愿进入车站站前广场候客区停车候客的出租车收取了0.5元/车次的停靠服务费,拉客驶出候客区时收取。拉客进站不收费。
汽车客运站所收出租汽车停靠服务费主要用于站前广场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更新,环境保洁,服务人员工资,土地使用税等。
我们认为,绵阳市城区四大客运站利用站前广场收取的所谓“出租汽车管理费”或“出租汽车停车费”,实际上是是出租汽车驾驶员自愿驶入各汽车客运站划定的、产权属汽车客运站所有的站前广场内出租汽车专用停靠候客区候客收取的停靠服务费。这种收费既不属于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的收费项目收费,也不是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专用停车场收费。因此,根据《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凡不属于《四川省定价目录》内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7月2日下午,在市物价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由我局牵头,交警支队一大队、市城管办、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及城区四大客运站负责人参加的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出租汽车停车服务费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应加强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收费行为。对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收费,座谈会议定了两种模式供各汽车客运站选择:
一是各汽车客运站可按程序到市有关部门申办专用停车场,对驶入站前广场的外来车辆按专用停车场管理并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平政汽车客运站已于2005年申办为专用停车场,但未对出租汽车按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是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规划,在站前广场划定并标示出租汽车临时下客区域或通道、候客区域,上、下客区域分开;在站前广场入口处和候客区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确标示对自愿驶入候客区停靠候客的出租车收取停靠服务费的标准;收费标准由各汽车客运站自定;临时下客区域或通道由各汽车客运站免费提供。
各汽车客运站向出租汽车收取专用停车场停车费或停靠服务费都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严禁无票收费。
对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我局将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对无票收费的,我局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二、关于火车客站广场出租汽车停车费问题
火车客站广场出租汽车停车收费经我局批准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2001年7月由2元/车次调整为1元/车次,2006年11月已取消了火车客站广场出租车停车收费。
我们将切实加强各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管,包括站前广场收费的监管与指导。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王虎 电话:2266211)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协委员提案 函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
江油市政协,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运管处、
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办、市地税局,
涪城区、游仙区物价局,市新闻单位,
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汽车分会,
有关汽车客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