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增强价格活动参与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统称为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诚信单位是指在价格活动中重诚信,拒虚假,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坚持依法开展价格活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价格活动发生地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单位。
第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设置为两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价格诚信示范单位、价格诚信单位。
第五条 价格诚信单位的评定,采取政府引导、经营者自愿申请,消费者评价、社会监督、价格诚信活动领导小组审定的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机关,是价格诚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者。
申请认定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评定价格诚信单位:
(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二)从事价格活动坚持明码标价;
(三)建立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五)遵守价格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及其以上的记录。
评定和管理
第八条 评定工作按照申请人注册登记关系,实行区市县(科学城)评定机关分级受理的评定办法,需要由上级机关认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评定机关逐级推荐上报。各区市县(科学城)价格诚信活动领导小组为该级的评定机关。
第九条 申请评定为价格诚信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文件、资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注册号;
(三)组织机构代码;
(四)企业简介;
(五)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六)专(兼)职物价员制度;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八)明码标价管理制度;
(九)调定价制度;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评定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诚信情况进行核实:
(一)查阅与申请人相关的资料和记录;
(二)发放调查表,征求价格诚信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取在媒体和经营者的活动场所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申请人守信情况的意见;
(四)对申报期间涉及争创人的举报和申诉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经价格诚信活动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的单位,分别认定为:
(一)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二)价格诚信单位;
由各级评定机关颁发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有效期分别为两年;首次评定的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两年期满后需保留评定称号的,可向评定活动的组织者申请复查确认;也可申请为价格诚信单位。
第十三条 在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有效期内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价格诚信单位活动评定的组织者提请价格诚信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相应的称号,收回牌匾;对利用价格诚信单位进行价格欺诈等严重违反《价格法》的单位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