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诚信办﹝2008﹞1号
一、指导思想
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比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提出申请,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科学合理,不干涉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坚持评审从严的原则。在评选过程中,坚持评选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按申报、初审、验收、评审、公示、审定等六个环节的规定程序操作,使评选出的“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真正具有示范作用。
三、评选条件和对象
(一)评选活动主要针对参评企业和单位过去两年内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开业经营2年以上(含2年);
2、严格遵守和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在此期间没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
3、企业内部设立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4、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及公示的内容真实、准确、规范,标价(公示)率达到100%;
5、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倡导的明码实价活动;
6、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二)评选对象。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经营者均可申报。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的经营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绵阳市价格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其中包括: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申报表;
3、申报单位自评表;
4、申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等材料;
5、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经营者内部组织领导机构;
7、经营者内部专(兼)职物价员岗位职责;
8、经营者内部调定价制度;
9、经营者内部明码标价奖惩制度;
10、经营者内部投诉管理制度。
(二)初审。市价格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验收。经初审合格后,市价格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价格诚信在绵阳”主题活动领导小组推荐名单,再由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验收组,进行考核验收。
(四)评审。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
(五)公示。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评审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收集汇总和核实反馈情况。
(六)审定。经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情况,对“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进行最终审定后,由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评审合格单位“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荣誉称号。
五、建立守信鼓励、失信惩戒制度
(一)鼓励制度
凡获得“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如下鼓励:
1、在经营场所悬挂牌匾;
2、在绵阳市新闻媒体或党政网上公开表彰;
3、推荐参加向上一级机关组织的“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评选;
4、除有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外,在“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对其进行价格检查。
(二)失信惩戒制度
对已评的“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审验。在“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满后,由经营者申请,经市“价格诚信在绵阳”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在两年内能够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称号可以继续保留,也可申请评升为“价格诚信单位”;已评的“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在称号有效期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经绵阳市“价格诚信在绵阳” 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即时撤消其“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收回牌匾,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六、第三届绵阳市“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选时间
我市第三届“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评选,从2008年3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为申报时间,参评单位须按规定将书面材料报送市价格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河路29号,电话:2263091,联系人:刘国均)。整个评选工作在2008年6月底前结束。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