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发〔2006〕12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6〕109号《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本单位工作方案于2006年6月20日至25日以书面材料报市物价局综农科。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价格 新农村△ 建设 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006年5月17日 川价发〔2006〕10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6〕1号),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我省物价系统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任务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上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省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充分认识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将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合理调整城乡利益关系。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全省物价部门要从促进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强化工作定位,巩固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理清物价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工作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按照“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的思路,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要继续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完善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价格政策取向,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到实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农民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维权等方面的服务,真正做到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帮农民所需,与农民交朋友,做农民的贴心人。 (四)明确物价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坚持的原则。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一切价格政策都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坚持以人为本。要以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以农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行动准则,通过价格工作切实维护好、落实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统筹兼顾。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价格工作中把促进农民发展,农民增收,农村改革,社会进步等结合起来。坚持量力而行。要找准工作定位,注意扬长避短,整合优化农村价格工作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积极运用价格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努力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坚决制止压级压价行为。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 预期。 (六)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提高价格、变相取消优惠的行为。继续对化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执行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限价政策,加强对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七)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进程,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网改造与农电体制改革未到位、暂不具备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地区,也要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为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创造条件。要尽可能降低农村中小学用电价格,缩小与居民生活电价水平差距。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要坚持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逐步实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要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九)严格执行检验认证收费政策。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产品、园艺产品、林特产品,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健康食品,逐步提高农产品效益和质量安全水平,对绿色仪器认证及标志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的歧视性收费。为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就业,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针对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鼓励有关机构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十一)强化对农民就业培训收费管理。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根本之计。全省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民就业培训方面的收费管理,特别是要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三、完善相关价格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十二)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继续加强对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降低农村客运成本。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农村客运的财政补贴政策。 (十三)完善农村通信价格政策。研究制定电信资费向农村倾斜的相关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出台的固定电话套餐资费政策,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满足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 (十四)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和征地补偿办法。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十五)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对农民群众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促进农村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管理,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六)规范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取消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对我省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十七)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整顿农村医药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农村零售药店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诊所、卫生站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抑制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十八)加强和改进殡葬收费管理。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除尸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和遗体保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大部分殡葬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丧属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禁止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等变相强制收费行为。 五、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九)清理农村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对过去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要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十)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农村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十一)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要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建立农村价格服务监管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及时向 社会和农民公布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果,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为国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的调查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加强以城市为中心的成本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城市的市场、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广泛地向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提高农产品市场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产销衔接,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一户带百户”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及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十三)搞好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农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农产品信息服务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的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分析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进一步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联系,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和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的调查采集和交流发布工作,努力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形式,把市场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及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十四)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有关规定,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村市场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七、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创造良好的农村市场价格环境 (二十五)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检查。继续组织开展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价格、农村用电价格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检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地方开展粮食、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规定收购价、压级压价和哄抬粮价、牟取暴利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因品种结构和区域失衡引发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度上涨。 (二十六)继续抓好涉农收费检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题检查。重点部署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始终对涉农乱收费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快速反应机制。构建涉农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防止涉农乱收费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二十七)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涉农乱收费的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加强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物价部门治理农村乱收费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改变农民群众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鼓励农民主动参与监督,为涉农收费检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查处的涉农乱收费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二十八)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为农民群众增收减负提供可靠的政策服务和信息服务。充分调动广大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对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价格工作水平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物价部门要把为建设新农村服务,当作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摆到重要、优先的工作日程上来,领导班子一把手亲自挂帅,带头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农村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健全农村价格工作体系,完善农村价格工作职能,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内容,提高价格工作人员素质,为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三十)转变工作作风。各级物价部门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主动与农民交朋友,开展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了解农民所需、所想、所思,倾听农民呼声,关心农民疾苦,了解和掌握农村真实情况,制定符合农村实际、体现农民意愿的政策措施,为畅通与农村和农民的联系,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干部农村工作联系点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直接了解农村和农民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三十一)整合工作资源。调整价格工作资源配置,将更多的力量放到农村价格工作中去,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力量;市县一级物价部门要充实农村物价工作力量,强化农村物价工作职能,从领导精力、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真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村物价工作上来。对价格工作资源重新进行组合,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检查、价格举报、价格认证等多方面的力量,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三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全省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形成团结协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的良好风气;提倡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物价队伍的战斗力;及时总结推广农村物价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物价工作的开展;加强干部培训,增强物价干部钻研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把物价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党政领导信任、广大农民拥护的队伍,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地的贯彻情况,请于6月底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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