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发〔2006〕132号

各区市县、科学城物价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对四川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题研讨会,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落实好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物价部门职责,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一)工作思路
    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把握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各项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将生产发展放到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位置,以价格助推手段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时,积极配合和参与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摸准实情,充分认识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平衡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新农村建设,允许起点有差别、过程有快慢、水平有高低,提倡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要立足乡村特点,挖掘资源优势,尊重各地的传统、习惯和风俗,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注重实效、稳步推进。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农民群众最迫切而又有条件做的事情办起,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先行、先期试点、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建立长效机制的步骤,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和急功近利,不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把落实政策、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的改革,增强新农村建设的活力;创新投入保障机制、工程协调机制、科学决策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落实好中央、省、市的惠农扶农政策,引导农民和社会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形成建设新农村的合力;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工作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市、县物价部门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尤其是在“十一五”时期要抓住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下更大的决心,争取更多的投入,通过更扎实的努力,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着力落实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减负增收
    --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做到占补平衡。征用土地要在地价上采取保护措施,推进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布制度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并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或片区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要建立土地补偿听证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增强土地征用补偿的透明程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落实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在价格制定上,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给农民更多的实惠。要坚决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为主的粮食产业为保护制度,出台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放开放活农产品价格,真正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和价格的形成。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原则,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范围,建立重要农产品的战略储备制度。要强化涉农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要取消和降低一些歧视性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落实公益事业的扶持措施。要解决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价格问题,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一是运用收费政策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在新建道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方面给予支持。二是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落实农村教育“两充一补”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三是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以农业用水计量收费为方向,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四是推进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着力规范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行为。针对农资价格、农民就医、子女上学、农村用电、农业用水以及涉农收费等方面存在的价格和收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新农村建设做好价格收费监管和服务工作。一是加大农业用水价格清理整顿力度,对价外加价,搭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行为严肃处理;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确保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尿素、种子等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对违反价格行为的严厉查处。三是积极探索农村医疗服务收费,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时查处农村医疗乱收费行为。四是建立健全农村教育收费监管机制,规范农村教育收费行为。五是加强农村建房中的水、电、气、光纤、电话安装收费和电视收视费管理。六是积极开展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基础设施成本监审工作,在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中,切实体现对农民的优惠和扶持。七是进一步巩固完善收费单位、乡镇、村一级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规范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收费行为。积极为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就业和再就业提供周到、细致的价格服务,使农民进城、就业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消除价格和收费歧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让农民能“轻装”进城,“愉快”生活,“快步”致富。
    --规范农民看病就医、子女上学的收费行为。一是治理医疗药品乱收费,解决药价虚高、看病难问题。一方面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的非处方药品,加强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做好新增药品价格审核工作,健全药品价格评审制度,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降低少数不合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制定适合县级和乡镇合作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如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单病种”收费,制定“单病种”收费标准,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水平。二是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解决上学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政策,减少农村子女上学负担。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制定适合农村使用的教材价格政策。
    (三)切实加强涉农价格监管,降低农民生产成本
    --继续落实重点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研究制定对生猪、小麦、油菜籽、蚕茧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建立起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调控市场价格水平。二是加强对化肥等重要农资价格的监管,把国家对农民粮食直补和农业生产资料直补政策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改革目前化肥销售大经营商包销状况,打破垄断,鼓励有序竞争,坚决打击和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行为。建立化肥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降低农民种粮生产成本,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充分运用价格信息的导向和服务,助推农民增产增收
    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指导作用,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一是通过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开展主要农产品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建立成本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和发布制度,完善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继续发挥“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作用,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种养业结构。二是建立毗邻地区农产品价格监测信息交流网,实现网上动态查询,加强区域间农产品价格协调,稳定和提高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生产。三是把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价格信息资源共享。定期或不定期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上公布各种信息,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价格信息服务。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市县物价部门要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干部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体现农民意愿、符合农民利益具体的实施意见,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村中小学用电原则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票价。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二)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政府调控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及时向农民提供成本价格信息。
    --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电信事业在农村的发展。
    --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市物价局成立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工作目标,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上下配合、整体联动,逐步形成“市县共建、以县为主、强化指导、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局面。
    (二)培养五种能力。加强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监管职能,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各级物价部门要深入系统学习,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加强重大问题的调研,提高统筹发展能力;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实干就是水平,落实就是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扎扎实实的实干。
    (三)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业发展是基础,农村生产力发展是关键。市、县物价部门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履行好职能,始终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三增”目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来开展工作。
    (四)开展调研,加强检查。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同时,要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订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新农村建设  工作  意见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市政府目标稽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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