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价发〔2006〕145号

各科、室、分局、队、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各科室要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价格(收费)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找准物价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位置,充分发挥价格(收费)的杠杆作用,加强涉农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惠农政策,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认真做好涉农价格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经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具体任务分解到各科室,望认真抓好落实。
综合农价科:
    一、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加强对蚕茧价格的管理,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两条线”控制的原则,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引导蚕农和丝绸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努力保持茧丝绸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
    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政府调控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六、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向农民提供相关成本价格信息。
    七、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八、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工交能源价格科:
    一、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村中小学用电原则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二、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票价,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三、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收费管理科:
    一、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促进电信事业在农村的发展。
    二、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五、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六、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七、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八、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九、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十、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十一、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十二、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要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一、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二、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五、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价格   新农村建设   工作任务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各区市县(科学城办事处)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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