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和通知》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我省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严格执行的实际购进价(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抗肿瘤药品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县以下医疗机构在国家未重新统一规定加价率前,暂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凡实行上网采购药品不得高于省上上网药品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未上网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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